自111年3月1日起,桃園市加入街頭藝人一證通用政策,未來本市街頭藝人可憑本市核發之街頭藝人許可證申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公告之展演場地(詳細申請方式依各館理單位公告為準),而表演者亦可憑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街頭藝人許可證申請本市街頭藝人展演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