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演藝廳演出推廣計畫
一、 計畫目的
為拓展中正紀念堂場域藝文新氣息,提供民眾藝文參與,鼓勵表演團體耕耘觀眾人口,本處透過計畫公開徵求團隊於本處演藝廳演出,提供優惠措施,共創優質的表演藝術環境。
二、申請資格
從事舞蹈、戲劇、音樂、民俗技藝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且依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居留證之自然人。
三、申請條件:(以下擇一)
(一) 同次申請演出至少4場次。
(二) 線上演出至少1場次。
四、場地收費
以本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為基準,依使用項目提供優惠措施,場地收費表如附件一。
五、申請方式
(一) 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開放受理。申請人於演出3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 申請遞件前,應先至本處官網/場地使用申請/租借預約/演藝廳/申請或電洽詢問演藝廳檔期(本案聯絡電話:02-23431100分機1024)。
(三) 檢具申請表及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三,請繕打並加蓋章戳)及立案證書(或中華民國身分證、居留證)影本各1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21號推廣教育組)。電子檔請一併寄送cw009@ms.cksmh.gov.tw。
六、審查作業
(一) 由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之演出內容及團隊實績等項目進行審查。
(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依公文所載期限與本處簽訂演出契約,並依申請內容與計畫執行演出活動。
八、演藝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 須規劃與執行演出相關活動,包括演出聯繫及協調、舞臺搭設與場地布置、行銷推廣、觀眾服務、票務作業、保險等所有前後臺工作項目及費用。
(二) 製作宣傳資料應載明本處為協辦單位。
(三) 與本處簽訂演出契約時,應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萬5,000元。倘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時,應於排定演出日期2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處。如能依規定辦理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四) 本處提供演藝廳基本燈光音響設備,由演藝團隊自行操作;如基本設備不敷使用,或有其他如舞台、燈光等設備需求,演藝團隊應自洽廠商,並負擔費用。
(五) 免費提供演出節目1樓座位貴賓券10張。
(六) 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且該年度尚有空餘檔期並經本處同意得予調整者外,演藝團隊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七) 活動期間由本處拍攝及演藝團隊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團隊應無償授權本處基於宣傳推廣之用途,得為重製之權利。
(八) 表演內容,如有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時,應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演藝團隊負責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九、表演藝術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 分,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場地使用。
(二) 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處或剩餘場地費未於期限 內完成繳納。
十、演藝團隊於演出完成後30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提供演出照片10張及觀眾人數提送本處,俾憑保證金退還。
十一、本計畫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處
解釋之。
附件一 場地收費表
項次 |
使用 目的 |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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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 |
演出 |
以本處原場地使用費(優惠價)7折計算。 日間/7,700元/時段 夜間/9,170元/時段 |
(1)如需取消或更換場地使用期間,最遲須於原使用日期7日前告知,逾時不受理更換時段或退費。 (2)取消場次費用與保證金一併退還。 |
2 |
排練 |
2,000元/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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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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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臺/拆臺 |
2,000元/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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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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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或前台服務 |
免收場地費 |
(1)可供票務、周邊商品展示販售及觀眾服務使用。 (2)限販售該檔演出節目周邊商品,須開立合法銷貨憑證。 |
備註:上午時段:9時至12時,下午時段:14時至17時 夜間時段:18時至21時 |
附件二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演藝廳演出計畫申請表
節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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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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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姓名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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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型態 |
戲劇音樂民俗技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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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 |
□售票(票價: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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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眾 |
親子 建議7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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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檔期 |
□裝台 □拆台 □排練 □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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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單位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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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內容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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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姓名: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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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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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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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戳記(或申請人印章) |
(請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身分證件或居留證正反影本) |
(本表如篇幅不足,可跨頁書寫)
附件三:企畫書(請務必擇要填入)
節目名稱: |
演出人員名單與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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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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