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演申請應遵守下列項:
(一)持有基北北桃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者,須於本市公告許可展演地點展演,場地如需自行向公共空間管理單位申請(基隆港東3東4-麗都蝶客花園、陽明海洋文化藝術館-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專屬場地),應於申請許可後,始得進行展演。
(二)申請者應於每月十日至十二日、二十三至二十五日,於基隆市表演藝術網站申請次月之展演場地,取得抽籤資格。
(三)文化局應於每月十三日及二十六日公告系統抽籤結果。
二、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除應遵守「基隆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外,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於文化局公告之街頭藝人展演空間以外地點從事藝文活動。
(二)共同展演者無須事先申請。但應持有基北北桃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
(三)不得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
(四)音響設備不得朝向住宅、店家、機關擺放。
(五)不得使用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明火、噴漆及動物。
(六)展演時間:原則上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八時、晚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但公共空間管理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街頭藝人之查驗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化局、公共空間管理單位,得個別或會同相關單位人員,不定期對街頭藝人進行查驗,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予以記點(記點標準詳如附檔)。
(二)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配合相關人員之查驗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