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著作權之相關權益,藝文團體、街頭藝人等從事公開演出活動時,應取得著作權公開演出權,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資訊,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單位如下,敬請藝文人士多加利用,並取得相關授權,以免觸法。
﹝一﹞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
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https://www.must.org.tw/)
ACMA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https://www.acma.org.tw/)
TMCA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http://www.tmca.tw/)
﹝二﹞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
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http://www.arco.org.tw/)
RPAT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http://www.rpat.org.tw/)
﹝三﹞視聽著作集體管理團體
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http://www.arco.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