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二、基隆市表演藝術中心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除本局自行使用外,並對外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各項藝文活動,從事文化藝術、傳統技 藝、市政宣導以及集會典禮之用。
三、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對外開放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為加強場地維護,經核准申請使用者應依「基隆市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繳納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申請者身分為基隆市議會、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位於本市之國立大專院校及國立高中、本市立案之機關團體(包括演藝團體、文教基金會、社福單位),及位於本市之身心障礙團體,免收正式活動之場地費。本局若為主辦、合辦或承辦單位,則免收各項費用。
四、另位於本市之國立大專院校表演藝術相關系所、國立高中表演藝術相關班別及本市各級公立學校表演藝術相關資賦優異班,每年提供演藝廳或島嶼實驗劇場進行成果發表乙場次,免收各項費用,惟每次使用不得超過3天。
五、本局於113年1月2日起,開放113年4月份至12月份演藝廳及島嶼實驗劇場場地檔期預定,同一日之不同使用時段,限由同一單位申請使用;為讓申請程序簡易便民,請申請者預填「基隆表演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申請表」經單位及負責人蓋章後,傳真至本局表演藝術科02-24274192或電郵至ywong@mail.klcg.gov.tw,本局保有最終核准權,並以本局核定檔期公文為準。
六、有關場地詳細規範及費用,請詳閱「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如有任何問題,可來電洽詢02-24224170分機388翁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