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相關權利,就利用人而言,除非屬於使用程度輕微之「合理使用」外,否則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本局為促進著作財產權人(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和諧、暢通之授權管道,健全市場供需機制,已責成各集體管理團體將授權資訊透明化,供民眾查詢.
二、茲將社會上較常發生之著作利用型態所需掌握之授權管道及相關資訊製表如下,請各界利用人依自己之需要,參考使用。
詳情請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29-856177-51ee7-301.html